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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2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肖大权、肖德文、肖德宣与钟有才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22执377号申请执行人肖大权、肖德文、肖德宣与被执行人钟有才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2刑初14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大权、肖德文、肖德宣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本案已于2017年10月26日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现予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