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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4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廖世专、何国猛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世专,何国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4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廖世专。被执行人何国猛。申请执行人廖世专与被执行人何国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的(2017)桂1224民初1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国猛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廖世专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何国猛偿还机械设备款20000元。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国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当日内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何国猛于2017年10月26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廖世专机械设备款20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00元。据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24民初18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关于被执行人何国猛于2017年8月30日前偿还机械设备款2万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宗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继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