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特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福川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福川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02民特124号申请人:王福川,男,汉族,1957年4月1日出生,四川省广汉市人,住十堰市张湾区。申请人王福川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福川称,申请人王福川和王闾成系父子关系,因其于2012年7月26日7时许从家出门散步后一直未归,家人多方寻找,没有一点信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王闾成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闾成,男,193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原住十堰市××箭区××浪××路××小区××单元××号(身份证号),系申请人王福川的父亲。其��2012年7月26日7时许从家出门散步后一直未归,家人多方寻找,没有一点信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王福川申请宣告王闾成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闾成的公告,法定公告时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闾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闾成于2012年7月26日7时许从家出门散步后一直未归,家人多方寻找,没有一点信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王福川请求宣告王闾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闾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耿明军二Ο二Ο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书兰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