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2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海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黑某某、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某某,虎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2民初2274号原告:海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海原政府南街。法定代表人:张念,海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风斌,男,生于1974年5月9日,回族,海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主任,大专文化,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政府南街。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黑某某,男,生于1979年3月10日,回族,农民,小学文化,宁夏中宁县人,住中宁县。被告:虎某某,男,生于1982年9月10日,回族,农民,不识字,宁夏中宁县人?,住中宁县。原告海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黑某某、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百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