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民终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游昌萍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游昌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终124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游昌萍,女,195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上诉人游昌萍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7)鄂1002民初1676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游昌萍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沙市区人民法院(2017)鄂1002民初1676号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于2017年7月24日递交的民事诉讼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沙市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存在错误,超出立案的审核范围,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应属于案件审理范围。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没有规定由立案庭审核。本院认为:关于游昌萍撤销房屋赠与合同的请求,撤销权是否超过除斥期间属于人民法院实体审理范围,一审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对此进行认定不当。关于游昌萍要求游昌玉返还8000元房屋租金收益的请求,已在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之诉中主张过,其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应裁定不予受理。游昌萍的两项诉讼请求中有一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综上,游昌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莉审判员 陈 林审判员 全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文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