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3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于某1与陆某、于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1,于某2,于某3,陆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3344号原告:于某1,男,1962年8月9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斌,北京市大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2,女,1988年1月21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于某3,女,1994年10月4日出生,北京城市学院学生,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身份证号110105199410045222。被告:陆某,女,1956年5月10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于某3、陆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波,北京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某1(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于某3、被告于某2、被告陆某(以下统称三被告,分别称姓名)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3332元,减半收取计6666元,由原告于某1负担(已交纳1150元,剩余部分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审 判 长 李瑶瑶审 判 员 陈 蕾人民陪审员 骆尚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晓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