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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16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玉德与雷长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德,雷长武,马福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687号之一原告:张玉德,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涛,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长武,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马福冬,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成,济南历下金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玉德与被告雷长武、马福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玉德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德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张玉德负担。审判员  王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韩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