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02执7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丙明、徐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丙明,徐海涛,肖敏,徐江,刘洪梅,朱立明,翟爱爱,王星光,徐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7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丙明,男,汉族,1978年2月5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徐海涛,男,汉族,1981年11月8日生,住潍坊市滨海开发区。被执行人:肖敏,女,汉族,1983年2月24日生,住址。被执行人:徐江,男,汉族,1976年1月6日生,住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刘洪梅,女,汉族,1980年1月8日生,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朱立明,男,汉族,1980年10月17日生,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翟爱爱,女,汉族,1979年2月24日生,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王星光,男,汉族,1985年7月24日生,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徐飞飞,女,汉族,1985年10月1日生,住潍坊市寒亭区。申请执行人孙丙明与被执行人徐海涛、肖敏、徐江、刘洪梅、朱立明、翟爱爱、王星光、徐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702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海涛、肖敏、徐江、刘洪梅、朱立明、翟爱爱、王星光、徐飞飞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48200元及利息,并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2016年5月27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海涛的车一辆及房产一套。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2017年6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江的车两辆、刘洪梅的车一辆,查封的财产,因联系不到申请人,暂时无法处置;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1482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吕洁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