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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洞口县桐山乡龙桥村三板桥组与郭珍主、郭仁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洞口县桐山乡龙桥村三板桥组,郭珍主,郭仁忠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5民初1343号原告:洞口县桐山乡龙桥村三板桥组(又名铺里组),住址:洞口县桐山乡龙桥村三板桥组。负责人:尹华标,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苑宽,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珍主,男,195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被告:郭仁忠,男,194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原告洞口县桐山乡龙桥村三板桥组与被告郭珍主、郭仁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吉尔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洞口县桐山乡龙桥村三板桥组特别委托授权诉讼代理人贺苑宽、被告郭珍主、郭仁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洞口县桐山乡龙桥村三板桥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两被告于2014年3月7日签订的《水田永久斢换协议书》无效;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郭珍主系龙桥村三板桥组村民,被告郭仁忠系马颈村新坪组村民。2014年3月7日,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签订《水田永久斢换协议书》约定将郭珍主位于马颈村新坪组担水函边两侧8丘,总面积2.2亩责任田与郭仁忠位于新坪组××13丘总面积2.2亩责任田进行永久斢换。原告知道此事,要求两被告解除合同未果,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被告郭仁忠辩称:被告郭珍主主动找被告郭仁忠签订协议,在两被告的承包期限内,该斢换协议合法有效,如要解除合同,被告郭珍主必须赔偿郭仁忠的损失。被告郭仁忠辩称:被告郭珍主愿解除合同,但被告郭仁忠不同意,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依据采信的证据与庭审调查,本院查明以下基本事实:被告郭珍主系龙桥村三板桥组村民,被告郭仁忠系马颈村新坪组村民。2014年3月7日,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签订《水田永久斢换协议书》约定将郭珍主位于马颈村新坪组担水函边两侧8丘,总面积2.2亩责任田与郭仁忠位于新坪组××13丘总面积2.2亩责任田进行永久斢换。洞口县桐山乡龙桥村三板桥组知情后,要求郭珍主、郭仁忠解除合同未果,酿成本案纠纷。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郭珍主、郭仁忠未经发包方即龙桥村三板桥组与马颈村新坪组的同意,私自将所承包的责任田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进行流转、斢换,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郭珍主、郭仁忠于2014年3月7日签订的《水田永久斢换协议书》无效,故对洞口县桐山乡龙桥村三板桥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郭珍主、郭仁忠于2014年3月7日签订的《水田永久斢换协议书》无效。本案诉讼费200元,由洞口县桐山乡龙桥村三板桥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吉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炜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