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邱振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振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2刑初657号公诉机关长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振星,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长乐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3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振星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被告人邱振星租用长乐市某街道某路某网吧隔壁一隔间,并在该隔间内摆放一台八人位的“钓鱼机”、二台“老虎机”,雇佣陈某等人做服务员对外经营。2016年1月12日16时许,该店被当场查获。经长乐市公安局认定,上述机子均为电子赌博机,台数10台。长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邱振星具有如实供述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邱振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内,并处罚金。被告人邱振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振星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振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小凡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