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舒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舒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155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梅城镇东街。被执行人舒某,地址益阳市资阳区五一东路*号。李某某与舒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的(2016)湘0602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舒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舒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舒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峰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谭余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新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