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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3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县支行与吕贵黄小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县支行,吕贵,黄小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313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白杨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6710159166。负责人:张晓东,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妍妍,女,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泓,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贵,女,1973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黄小勇,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县支行诉被告吕贵、黄小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县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代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雪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