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3民初5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17浙1023民初5786号原告裴明桥诉被告陈伟加工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明桥,陈伟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5786号原告:裴明桥,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陈伟,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明桥与被告陈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明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裴明桥负担。审 判 员 陈中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凌 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