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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郑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3刑初24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2015年12月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广丰区看守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以饶广检公诉刑诉(2017)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超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日晚上,在广丰区永丰街道麦田贩113号被告人郑某某家中,郑某某与夏某2、叶某(身份未明)、周某、夏某1五人利用自己制作的吸毒工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冰毒)。通过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检测试剂测试,郑某某、夏某1、周某、夏某2的尿样检测结果均呈阳性。次日凌晨,郑某某、周某、夏某2、夏某1均在郑某某家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物证照片,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吸毒人员查获详细信息,扣押清单一份,检测照片及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夏某1、周某、夏某2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日晚上,在广丰区永丰街道麦田贩113号被告人郑某某家中,郑某某与夏某2、叶某(身份未明)、周某、夏某1五人利用自己制作的吸毒工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冰毒)。次日凌晨,郑某某、周某、夏某2、夏某1均在郑某某家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通过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检测试剂检测,郑某某、夏某1、周某、夏某2的尿样检测结果均呈阳性。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照片,证明涉案吸毒工具矿泉水瓶、吸管外观照片的事实。2、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7月2日0时许,广丰区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广丰区永丰街道麦田贩113号的郑某某家中当场抓获郑某某、夏某1、周某、夏某2的事实。3、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郑某某出生于1985年9月11日,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4、吸毒人员查获详细信息,证明2015年12月,被告人郑某某在广丰区丰溪街道皇家一号酒店四楼一房间内吸食冰毒并被查获的事实。5、扣押清单,证明侦查机关依法从被告人郑某某处扣吸毒工具一套的事实。6、检测照片及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经吗啡、氯胺酮、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检测,郑某某、夏某1、周某、夏某2的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的事实。7、情况说明,证明夏某2被广丰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后,冒用其堂姐夏晓燕名字签名的事实。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夏某1、周某、夏某2行政处罚的事实。9、证人夏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7月1日20时许,其打的士到麦田贩郑某某家中,看到周某、叶某,随后由叶某提议拿点东西(冰毒)玩下,其看他那手机开始联系了,大约过了一个多小时,一个女的就进来了,我们都叫她夏某2,她从包中拿出一小袋“冰毒”,接着其、郑某某、叶某、周某、夏某2五人在郑某某房间围在一起轮流拿打火机烫吸纸吸食了冰毒的事实。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7月1日22时,其坐黄包车去郑某某的家里玩。郑某某家里有郑某某、夏某1,过了几分钟,叶某也来到郑某某家里……在其微信的时候有个女的进来了,她从包里拿出毒品就开始吸了,叶某第二个吸,之后其吸了就玩手机,郑某某和夏某1把桌上的毒品吸完了的事实。证人夏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7月1日晚上9点多,其朋友叶某从广丰到上饶找其,然后我们跟一个外号叫“蛤蟆”的上饶人花了300元钱买了一些冰毒,之后就回到广丰。直接来到了麦田畈郑某某家里。当时还有郑某某、周某、夏某1在房间里,其和叶某、郑某某、周某、夏某1五人就开始吸食毒品的事实。10、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7年7月1日晚8点,其在家中睡觉,然后叶某、周某、夏某1一起过来找其,直接到其房间玩。后来叶某就出去了,大概过了一个小时,叶某就带夏某2进来了,他们手上拿着冰毒,接着叶某、周某、夏某1和夏某2开始吸食冰毒,其看到了以后也吸食了冰毒的事实。11、搜查笔录,证明2017年7月2日0时12分至0时18分,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现场被告人郑某某住宅进行搜查的事实。12、视听资料,证明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合法,被告人郑某某及证人周某、夏某1、夏某2自愿如实供述本案经过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和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在其住所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有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纪树生人民陪审员  洪晓芳人民陪审员  阮廷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