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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10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高建军与余冰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军,余冰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10748号原告:高建军,男,1983年8月1日,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现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星,天津谦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冰心,女,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军诉被告余冰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军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20元,由原告高建军负担。审判员  张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