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邹梅兰与陈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梅兰,陈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838号申请执行人邹梅兰,女,1958年4月20日,汉族,打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陈山,男,1957年9月30日,汉族,无业,住惠农区。本院在执行邹梅兰与陈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山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91250元(执行标的:90000元、执行费12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