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23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政文与谌海兵、谌雪礼、谌国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政文,谌海兵,谌雪礼,谌国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3执523号申请人李政文,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被执行人谌海兵,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被执行人谌雪礼,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被执行人谌国勋,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政文与被执行人谌海兵、谌雪礼、谌国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调查及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后,冻结被执行人谌海兵银行工资,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谌 兴审 判 员  张 波审 判 员  黄卫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龙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