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2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永强与XX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强,XX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726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强,男,汉。被执行人XX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永强与被执行人XX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48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XX胜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永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永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本案的执行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杨永强的撤销申请,本院(2017)陕0113执2726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