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初6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付小雪、王晓园、谢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小雪,王晓园,谢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初6041号原告:付小雪,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倩倩,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园,女,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谢海波,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付小雪诉被告王晓园、谢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24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1月19日至2015年4月16日期间,被告王晓园多次向原告付小雪借款。付小雪于2014年11月19日、2014年12月3日、2015年4月16日分别向王晓园转账汇款5万元、10万元、15万元,合计30万元。2015年11月24日,王晓园向付小雪出具一份《借条》,确认其借到付小雪30万元,承诺于三年内还清。2017年3月21日,王晓园与付小雪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双方同意解除2015年4月6日签订的《股份认购代理担保协议书》以及在此前相关债务所有书面协议合同,以本协议为准;王晓园于2015年11月24日向付小雪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月利率2%,现付小雪自愿将借款利率降为年利率18%,自借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后王晓园未偿付借款本息。另查明:被告王晓园、谢海波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晓园、谢海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付小雪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24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6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225元,由被告王晓园、谢海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 春人民陪审员 蔡小园人民陪审员 陈小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诗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