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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敏与杜清书杨少平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杨少平,杜清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2648号申请执行人:王敏,女,汉族,1962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杨少平,男,汉族,1969年6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杜清书,女,汉族,1971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王敏与被执行人杨少平、杜清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10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归还借款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保全费177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杨少平、杜清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杜清书逾期未履行义务,但向本院报告了财产;被执行人杨少平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和车辆。二被执行人共有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已在诉讼中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本院采取了查封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少平、杜清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10月26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杨少平、杜清书尚欠申请执行人王敏借款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全费177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26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光彬执行员  姚 洪执行员  唐 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维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