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袁福海与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福海,陶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22民初1605号原告袁福海,男,195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健,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陶俊,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袁福海与被告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星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肖宝田、刘立崧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福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福海请求本院判令:由被告陶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的外甥毛志鹏借款55,000元,约定次日即归还,当天被告向毛志鹏出具了借据,但被告一直未归还。2017年5月20日,原告袁福海与毛志鹏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毛志鹏将其在被告处的债权55,000元转让给原告行使,并将债权转让一事告知了被告。经催讨,被告目前仍未偿还借款,请求依法判令其归还。被告陶俊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1、被告陶俊与毛志鹏系朋友关系,原告袁福海系毛志鹏的舅舅。2016年7月16日,被告因缺钱向毛志鹏借款55,000元,毛志鹏将现金55,000元给付被告,被告向毛志鹏出具借条:“今借到毛志鹏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7月17日还清)。陶俊,2016年7月16日。”被告未按期归还,经毛志鹏多次催讨未果。2017年5月20日,毛志鹏因需资金周转,找原告借款,经协商,双方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陶俊在毛志鹏处借款55,000元未偿还,毛志鹏将在债务人陶俊处的债权55,000元转让给袁福海行使,袁福海同意受让,由债务人直接付款给袁福海,袁福海有权利向债务人陶俊追讨借款55,000元。之后,毛志鹏通过电话及短信的方式,将债权转让一事告知被告。被告方至今未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2017年5月22日,本院依据袁福海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裁定冻结陶俊在新化县财政局工资统发中心的工资55,000元。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向毛志鹏借款55,000元,借款付出,被告出具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毛志鹏为债权人,被告陶俊为债务人。毛志鹏以签订协议的方式将债权55,000元全部转让给原告袁福海后,即将债权转让事宜告知债务人即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作为债权人的毛志鹏已尽到告知义务,毛志鹏与袁福海的债权转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情形,故原告与毛志鹏的债权转让行为有效,原告代替毛志鹏成为被告借款55,000元的债权人。毛志鹏与被告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向被告进行催讨后,被告至今未按约偿还,系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陶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陶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袁福海借款本金5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75元,财产保全费600元,由原告袁福海负担575元,由被告陶俊负担1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星余人民陪审员 肖宝田人民陪审员 刘立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曾思思附相关法律条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适用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适用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