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2801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郑妮与决日格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妮,决日格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833号原告:郑妮,女,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峰,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决日格图,男,1964年12月8日生,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妮与被告决日格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4元,减半收取642元,由原告郑妮负担。审判员季海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申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