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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执恢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任小军申请执行王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小军,王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恢172号申请执行人任小军,男,45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苏独仑镇。被执行人王金明,男,45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苏独仑镇。本院在执行任小军申请执行王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艺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