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6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庆国、张家亮等与李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国,张家亮,李广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6212-1号原告:王庆国,男,195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原告:张家亮,男,195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李广春,男,195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王庆国、张家亮与被告李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家亮于2017年8月14日因病死亡。经征询其法定继承人的意见,均表示不主张权利,不参加本案诉讼。二原告另一合伙人田雨山没有参加诉讼,经本院通知后,田丙雨明确表示不主张权利,不参加诉讼。原告王庆国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庆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076元,减半收取计1038元,由王庆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戴英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金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