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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行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余德芳与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德芳,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2行初188号原告余德芳,男,汉族,生于1962年5月9日,住汝南县。被告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张国恒,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起诉被告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因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德芳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德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德芳承担。审判长  王曙光审判员  黄新军审判员  曹焕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元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