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行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余德芳与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德芳,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2行初188号原告余德芳,男,汉族,生于1962年5月9日,住汝南县。被告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张国恒,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起诉被告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因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德芳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德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德芳承担。审判长 王曙光审判员 黄新军审判员 曹焕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元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