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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民初3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3460号原某:边某,男,195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林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原某:张晓芳,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原某边某诉被告张晓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某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某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某承担。审判员  江振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湛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