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3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3460号原某:边某,男,195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林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原某:张晓芳,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原某边某诉被告张晓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某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某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某承担。审判员 江振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湛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