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民初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汪燕森与刘礼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燕森,刘礼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2877号原告:汪燕森,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告:刘礼明,男,住凤冈县。原告汪燕森与被告刘礼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汪燕森于2017年10月26日以刘礼明下落不明,待多方查找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基于上述理由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前述理由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燕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汪燕森负担。审 判 员 华 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 桦书 记 员 罗成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