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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9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刘奇与袁振翰、石晓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奇,石晓天,袁振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547号原告:刘奇,男,1996年4月11日出生。被告:石晓天,男,1998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袁振翰,男,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奇与被告石晓天、袁振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蔡丽娟调解,原告刘奇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石晓天、袁振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奇撤回对被告石晓天、袁振翰的起诉。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霍光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