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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他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春元与深圳市新一佳吉心投资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元,深圳市新一佳吉心投资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他373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元,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沈阳市东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天喜,广东和律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广东和律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新一佳吉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吉华路69号布吉中心广场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250797。法定代表人:李彬兰,该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鸿昌广场35层3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250797。法定代表人:李彬兰,该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春元与深圳市新一佳吉心投资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4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粤0307执16501号。关于涉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及其门店、关联公司群体性劳资纠纷和经济纠纷系列案件,因其涉及区域范围广、涉案人员多,为了集中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统筹分配变现款项,确保后续强制执行工作依法有序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4862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审判长  朱轶超审判员  邢增陶审判员  张文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志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