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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1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德玉与杨世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玉,杨世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1民初639号原告:王德玉,城镇居民。被告:杨世艮(又名杨世银),农民。原告王德玉诉被告杨世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德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世艮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归还借款3万元。事实与理由:2011年3月被告以为该村化工厂集资为名,向原告借款3万元,月息3分,言明半年内还清本息,但经催要一直未还。被告杨世艮未提交书面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抗辩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1年3月报告杨世艮以为该村化工厂集资为名,向原告借款3万元,月息3分,期限为2011年3月15日到2011年9月15日。到期后,被告给付原告利息5400元,本金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放弃对被告的利息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世艮向原告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世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德玉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杨世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天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