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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1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梁升艳与黄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升艳,黄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1民初1615号原告:梁升艳,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住所地:广西田阳县。被告:黄斌,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住所地:广西田阳县。原告梁升艳江与被告黄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原告梁升艳以被告黄斌已自动履行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升艳自愿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升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升艳负担。审判员  农月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易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