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1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梁升艳与黄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升艳,黄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1民初1615号原告:梁升艳,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住所地:广西田阳县。被告:黄斌,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住所地:广西田阳县。原告梁升艳江与被告黄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原告梁升艳以被告黄斌已自动履行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升艳自愿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升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升艳负担。审判员 农月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易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