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4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百诚装饰材料厂与佛山市南海区陶建家具有限公司、杨建平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百诚装饰材料厂,佛山市南海区陶建家具有限公司,杨建平,陈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431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百诚装饰材料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百西村第十村民小组(即西二环高速环形岛旁边)。负责人陈德龙。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陶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民乐大地塱村口自编7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杨建平。被执行人杨建平,男,汉族,1969年1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被执行人陈丽梅,女,汉族,1987年5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德庆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百诚装饰材料厂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陶建家具有限公司、杨建平、陈丽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459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10万元及以实欠款为本金从2015年8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8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以陈丽梅、杨建平、佛山市南海区陶建家具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尚有两件,分别为(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729号、(2017)粤0605执336号,均为一般债权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37009.7元,并对被执行人陈丽梅名下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轻纺城轻纺大道20号西樵雅居乐花园3座3002房,拍卖得款803300元,因上述房屋存在抵押权,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佛山西樵支行,拍卖得款应优先支付抵押债权。扣除上述房屋抵押债权、案件执行费、评估费等费用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50680元。被执行人陈丽梅名下有车牌号为粤H×××××、粤Y×××××小型汽车各一辆,本院已对车辆实施查封,但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车辆具体位置,本院不能对其实施评估拍卖。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陶建家具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2月停止生产。被执行人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不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丽梅、杨建平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得款50680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43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莉雅执行员 李志锋执行员 张文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嘉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