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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民终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牧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牧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民终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牧某,女,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红明,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牧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2017)皖0706民初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牧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牧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由上诉人牧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慧萍审判员  珠 容审判员  戴瑞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颖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