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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24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惠梅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梅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24刑初306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惠梅,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21日被羁押,同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取保候审。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刑诉(2017)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惠梅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丹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惠梅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1日13时40分许,惠来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林某1、方某1、方某2、林某2在惠来县仙庵镇顶溪教堂附近路段交通执法时,对被告人王惠梅的丈夫赖某1驾驶的一辆载瓷砖的五菱牌小货车(车牌号为粤D×××××)拦下检查,要求赖某1出示有效证件、货物货单接受检查,但赖某1不配合检查,并与执法人员发生拉扯纠纷。在拉扯过程中,赖某1的额头被林某1的手指甲划伤流血。赖某1遂打电话给其妻子王惠梅及儿子赖某2。王惠梅到现场后见赖某1额头流血,便推拉林某1等人,从地上拿起一根木棍殴打林某2、方某2,把方某2的手表表链打断致手表掉落在地上。接着,赖某2持一根水管及砖头要殴打林某1等执法人员,但被在场群众劝阻。案后,王惠梅家属及其村干部等人多次到惠来县交通运输局向四位执法人员赔礼道歉,取得该局及四位执法人员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惠梅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惠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及现场照片,户籍证实,刑事谅解书,被告人王惠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惠梅无视国法,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被告人家属自动向被害方单位及受伤执法人员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取得被害方单位及受伤执法人员的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惠梅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惠梅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旭文审 判 员  王宏文人民陪审员  张水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詹浩科速 录 员  陈丽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1)有悔罪表现;(1)没有再犯罪的危险;(1)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