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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02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武玉明、王淑云与武爽、张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玉明,王淑云,吴爽,张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1民初02665号原告:武玉明,男,汉族,1954年4月27日出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王淑云,女,汉族,1954年10月16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鑫鑫,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爽,女,汉族,1982年3月22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翔伟,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韧,男,汉族,1982年5月23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武玉明、王淑云与被告武爽、张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玉明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鑫鑫,被告吴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翔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玉明、王淑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200000元;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7日,二被告因购买北海丽景房屋交付预付款,向二原告借款200000元。二被告签字确认,留有借条一份。借条明确约定,二被告愿以平治街老房屋作为抵押,待老房子出售后还款。但是,二被告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武爽辩称,被告吴爽确实向二原告借款200000元,用于支付购房款。张韧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向二原告借款200000元,并于2016年8月67给二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的内容为“因交北海帝景购房预付款,今借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愿以平治街老房屋作抵押,老房子出售后还款,或有钱后分期还款”,借据上有“张韧、吴爽”的签字。二被告未还款,二原告持借条及转款凭证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依据二原告持有的二被告给二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借据和借条上记载的内容及转款凭证,能够认定二被告向二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二被告向二原告借款,双方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二被告应依约定向二原告偿还借款。二被告未返还借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二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韧、吴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玉明、王淑云返还借款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张韧、吴爽负担。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张韧、吴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张韧、吴爽负担。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张韧、吴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永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思琦—3—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