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29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大丰市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与中通瑞宁混凝土大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市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中通瑞宁混凝土大丰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2959号之二原告:大丰市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7062242,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全心村1组。法定代表人:吴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江,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通瑞宁混凝土大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512199732,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海港新城辰星路一号。法定代表人:孙广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大丰市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通瑞宁混凝土大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丰市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丰市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952元,减半收取10976元,由原告大丰市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忠俊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吴广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李继雷书 记 员 夏晓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