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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段振国与张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振国,张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1844号申请执行人段振国被执行人张松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811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松林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松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松林名下的豫HE85**欧铃牌小型轿车1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康福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