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大足区金泉窗帘经营部与蒋欣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足区金泉窗帘经营部,蒋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2332号申请执行人:大足区金泉窗帘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丁园2号,组织机构代码500225605226336。经营者:范金泉,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蒋欣,男,汉族,1982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大足区金泉窗帘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蒋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9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蒋欣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足区金泉窗帘经营部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蒋欣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蒋欣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蒋欣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票、证券等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蒋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短信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1执23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条件时,可随时持原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海审 判 员 胡祥政代理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如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