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5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齐树军、马金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树军,马金雷,孟秋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5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树军,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金雷,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改琴,河北鼎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孟秋莲,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上诉人齐树军因与被上诉人马金雷、原审被告孟秋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6民初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齐树军之女虽为成年人,但是否与其父母在一起居住,应有相应证据支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合法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6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齐树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宋世忠审判员 张增民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