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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王建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1123执206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建兵、王梅英、袁怡权、张金秀、郑法旺、张金球、王建军、雷利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7)浙1123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执行人王建兵、王梅英、袁怡权、张金秀、郑法旺、张金球、王建军、雷利君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向法院申报其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建兵(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8411220414)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期限两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浙1123执206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建兵、王梅英、袁怡权、张金秀、郑法旺、张金球、王建军、雷利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7)浙1123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执行人王建兵、王梅英、袁怡权、张金秀、郑法旺、张金球、王建军、雷利君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向法院申报其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梅英(公民身份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期限两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浙1123执206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建兵、王梅英、袁怡权、张金秀、郑法旺、张金球、王建军、雷利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7)浙1123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执行人王建兵、王梅英、袁怡权、张金秀、郑法旺、张金球、王建军、雷利君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向法院申报其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袁怡权(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710921041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期限两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浙1123执206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建兵、王梅英、袁怡权、张金秀、郑法旺、张金球、王建军、雷利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7)浙1123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执行人王建兵、王梅英、袁怡权、张金秀、郑法旺、张金球、王建军、雷利君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向法院申报其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金秀(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7512113227)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期限两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浙1123执206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建兵、王梅英、袁怡权、张金秀、郑法旺、张金球、王建军、雷利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7)浙1123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执行人王建兵、王梅英、袁怡权、张金秀、郑法旺、张金球、王建军、雷利君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向法院申报其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法旺(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6210170415)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期限两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浙1123执206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建兵、王梅英、袁怡权、张金秀、郑法旺、张金球、王建军、雷利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7)浙1123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执行人王建兵、王梅英、袁怡权、张金秀、郑法旺、张金球、王建军、雷利君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向法院申报其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金球(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6305290444)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期限两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浙1123执206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建兵、王梅英、袁怡权、张金秀、郑法旺、张金球、王建军、雷利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7)浙1123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执行人王建兵、王梅英、袁怡权、张金秀、郑法旺、张金球、王建军、雷利君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向法院申报其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建军(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8307190438)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期限两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浙1123执206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建兵、王梅英、袁怡权、张金秀、郑法旺、张金球、王建军、雷利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7)浙1123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执行人王建兵、王梅英、袁怡权、张金秀、郑法旺、张金球、王建军、雷利君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向法院申报其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雷利君(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841006046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期限两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