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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2017)鄂0804民初1496号 原告肖平武与被告刘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平武,刘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民初1496号原告:肖平武,男,汉族,钟祥市人,住荆门市钟祥市。被告:刘春梅,女,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原告肖平武与被告刘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肖平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平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墙登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