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4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2017)鄂0804民初1496号 原告肖平武与被告刘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平武,刘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民初1496号原告:肖平武,男,汉族,钟祥市人,住荆门市钟祥市。被告:刘春梅,女,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原告肖平武与被告刘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肖平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平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墙登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