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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35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文龙与周亚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龙,周亚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3533号原告:赵文龙,男,199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生,叶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周亚杰,男,1989年10月7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龙诉被告周亚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龙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文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赵文龙负担。审判员  刘振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辰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