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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民初67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红与战庆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红,战庆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2民初6777号原告:胡红,女,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建东街陕西省。被告:战庆,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原告胡红与被告战庆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红、被告战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红诉称,2014年7月16日原、被告签署离婚协议书,双方协议离婚。该协议中约定被告战庆以每年还一万元的形式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有条件一次性还清。至今被告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分文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12200元(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战庆辩称,对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无异议。被告已经实际还款16500元。该协议约定每年偿还1万元,现在已经过了三年,被告也愿意支付到期款项,但因目前没有偿还能力,愿意在2018年6月底之前一次性将剩余欠款付给原告。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被告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原告胡红与被告战庆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7月16日达成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该协议第四条约定:“债务的处理,男方欠女方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整),五年内还清,每年还1万元整,有条件一次性还清”。被告分别于2014年11月5日、2015年2月18日、2015年5月22日、2015年11月12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原告转账共计支付8500元。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尚有21500元未偿还。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时所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有效。原、被告理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现被告未按《协议书》中的约定如期支付原告欠款,系属违约,但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到期未偿还欠款应为30000元,故对原告的该部分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剩余欠款因未到期,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对利息一节未作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战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红21500元。二、驳回原告胡红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5元,减半收取678元,由被告战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晓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