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阳安执字第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东凤祥-爱迪西股份有限公司、李新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凤祥-爱迪西股份有限公司,李新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阳安执字第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凤祥-爱迪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安乐镇刘庙村。法定代表人:刘学景,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新知,男,1960年0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申请执行人山东凤祥-爱迪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新知拖欠货款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阳民二初字第63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凤祥-爱迪西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新知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李新知银行存款1037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