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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屠金亮与山东省滨州乾元工程有限公司、刘同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金亮,山东省滨州乾元工程有限公司,刘同增,李建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696号原告:屠金亮,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山东省滨州乾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城幸福一路(劳阳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周哲明经理被告:刘同增,男,汉族,1963年9月16日出生,住阳信县。被告:李建忠,男,汉族,1949年9月26日出生,住阳信县。原告屠金亮与被告山东省滨州乾元工程有限公司、刘同增、李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2017年10月16日,原告屠金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屠金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80元由原告屠金亮负���。审判员  张景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柳 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