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21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新余市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市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757号原告:新余市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郭晨,女,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原告新余市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新余市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郭晨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市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余市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林伟人民陪审员 黄卫良人民陪审员 杨小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