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福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刑事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闽08刑申22号陈福昌:你因犯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罪一案,不服上杭县人民法院(2014)杭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以“1.关于贪污罪。原审认定申诉人陈福昌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等方法侵吞公款21万余元的事实错误,证据不确实、不充分;2.关于受贿罪。原审认定申诉人陈福昌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职位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金额共计32366元有误,申诉人受贿的款项仅有5000元,其余不应认定为受贿款;3.关于滥用职权罪。申诉人认为,以成立上杭县农机安全管理协会收取会员费并用于违规发放补贴的行为本质上属于手段和目的的行为,统一于原生效判决认定的第三笔贪污罪中,不应再对违规收费的行为另行以滥用职权罪论处;4、申诉人陈福昌的量刑与同案犯黄鹏、阙远洪相比,差距悬殊,同案不同判,违背了公平原则”等为主要申诉理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其理由为:一、关于认为原审认定你构成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经查:1.原审认定你与黄鹏、丘星耀、李炳恩共同贪污22050元的事实,有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购置补贴申请表等书证,证人黄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你的供述等证据可以证实。足以认定你明知分得的4410元,系以冒名顶替的方式,申报、套取农户购买浙江三联收割机的县财补贴22050元中的款项,故所套取的全部款项应认定为共同贪污的数额。2.原审认定你与黄鹏、李贤业等人共同贪污134718.64元的事实,有相关财务账目、农机安全协会工资表等书证,以及证人黄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你的供述等证据可以证实。足以认定你与黄鹏等人事先共同商议,采取虚报临时人员工资的方式,套取上杭县农机站以“上杭县农机安全管理协会”名义向拖拉机主违规收取的安全检验费,并由你与黄鹏等七人私分,故该款应认定为共同贪污的数额。3.原审认定你与黄鹏等人共同贪污20000元的事实,有县农业开发办的相关文件等书证,证人黄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你的供述等证据可以证实。足以认定你明知该20000元系以虚开购买农机具的发票,套取的国家专项补贴资金,仍与黄鹏等人私分该款,故该款应认定为共同贪污的数额。因此,本院认为你的此节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你认为受贿的款项仅有5000元,其余不应认定为受贿款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审认定你与黄鹏、阙远洪等人分别于2010年底、2011年6、7月份受贿6000元、21366元的事实,有阙远洪记录的久保田农机销售及推广费分成的相关单据、久保田农机销售补贴的相关材料等书证,证人黄某、阙某某、苏某某的证言,以及你的供述等证据可以证实。足以认定福建省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经理苏美北以“宣传推广费”的名义所送的钱款,未上交县农机站,也未用于单位开支,而归你与黄鹏等人私分,故原审以共同受贿论处并无不当。因此,本院认为你的此节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三、关于你认为原审不应再对违规收费的行为另行以滥用职权罪论处的申诉理由。经查:你在任上杭县农机站副站长分管农机监理站工作期间,明知按规定只能向每个拖拉机主收取60元/年安全检验费,为谋取私利,超越职权,与黄鹏等人违规成立“上杭县农机安全管理协会”,并以该协会的名义向上杭县范围内的拖拉机主额外收取300元/年的“会员费”或“服务费”共计603180元,致使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你的上述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本院认为你的此节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四、关于你认为原审对你的量刑与同案犯黄鹏、阙远洪相比,差距悬殊,同案不同判的申诉理由。经查:黄鹏、阙远洪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二审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并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法予以改判。而你在一审判决后未提出上诉,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是对现行刑法的修正,故在修正案之前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因此,本院认为你的此节的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