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4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二中与梁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二中,梁志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4009号原告:张二中,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同一,汝南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被告:梁志刚,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张二中与被告梁志刚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二中撤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计96元,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李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