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56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英山县分公司、贺汉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英山县分公司,贺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56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英山县分公司,营业场所,英山县温泉镇城南毕昇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0700114-6。法定代表人:李重要,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贺汉斌,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英山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英山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贺汉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强制执行,已经将门店内的物品清退完毕,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英山县分公司与贺汉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英山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4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