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建明、柯仁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明,柯仁华,张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2执724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明,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柯仁华,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张玉香,女,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武夷山市,本院在执行(2016)闽0782民初2082号申请人王建明与被执行人柯仁华、张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坤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军军 来源:百度“”